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因毒品犯罪系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中国可以对之行使管辖权。对国际犯罪的处理应适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2.答案:C
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l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综上,A、B、D是错误的。另外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所以C项是符合溯及力的规定的?故C项当选。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属于新增考点。这是对刑法的禁止规范或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即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故意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不成立故意。因此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阻却故意、过失,但阻却责任。
所以,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不要求以刑法上的规范概念进行认识,只要认识到规范概念所指示的与犯罪性相关的意义即可。亦即,只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规范概念的实质相当即可。据此,当一般人将刑法上的淫秽物品理解为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一般人所指的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那么,行为人就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A项在行为人不明知其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同时又认为其贩卖的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客观上贩卖的的确是淫秽物品时,即可认定甲是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作为故意内容的、对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不是单纯的自然事实的认识,而是必须对事实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社会意义的认识,不是一般性的“行为被禁止的认识”(违法性的认识),而是对具体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的、认识的认识。据此,当行为人不知道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记述概念本身,但知道其要素的形状、机能、效果、法益侵害时,也能认定为故意。B项,即使乙不知道“甲基苯丙胺"这一名称,但知道其形状、性质,知道它是“滥用后会形成身体的、精神的依赖,可能对个人、社会带来重大危害的药物”,而加以贩卖,即可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成立贩卖毒品罪。故B选项是错误的。
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在行为人虽然没有弄清刑法相关规范概念,但完全清楚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的情况下,不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具体到C选项,行为人丙虽然没有认识到当自己的汽车处于交警队管理之下时,该汽车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物,但其明显认识到了自己未经交警队许可偷偷将车开走的行为,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并不阻却盗窃罪的成立。C选项是错误的。
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就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进而认识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乃至形式违法性。但就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的认识而言,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却不一定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因而不一定认识到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从而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所以D项中,根本不认识德文的丁客观上虽然贩卖了淫秽的外文小说,但从未有人告知他这是淫秽物品,丁自己也没有认识到这是淫秽物品,由此看来,因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故D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4.答案:A
解析:法条竞合是今年新增考点,即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此情况。本题中,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一般主体(含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所以《刑法》第368条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照法条竞合的原理应当优先适用《刑法》第368条规定的特别条款。但《刑法》第426条同时还规定,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成立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刑法》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刑法》第368条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对李某等人的行为依照《刑法》第426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A选项是正确的。之所以不选B选项,是因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本身就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指挥人员、值勤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执行职务方可构成此罪,只有当行为人行为造成被阻碍人员重伤以上的后果出现时,方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暴力行为只造成了轻伤后果,则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一罪定罪处罚即足矣。故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项当选。
5.答案:D
解析:《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D项当选。
6.答案:D
解析:A项中张某、王某二人想杀死宋某,但是将失效的毒药误当作有效的毒药去杀宋某,没有产生其死亡的结果,是犯罪未遂。以犯罪本身是否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进一步分为手段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是由于犯罪手段的不能而导致的未遂。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对象的错误而导致的未遂。A项说法正确。B项中李某的行为属于为实施、组织恐怖活动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故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B项说法是正确的。C项中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罪制造条件的行为,故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C项说法正确。杨某在向刘某开两枪后,仅造成刘某伤害的结果,刘某并没有死亡,杨某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开枪杀死刘某,所以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但是杨某出于对刘某的怜悯之情,并没有继续开枪,属于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7.答案: B
解析:依据《刑法》第29条第l款的规定,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③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因此要成立教唆犯,教唆者必须能和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情形中,教唆犯教唆不能为该罪负刑事责任的人时,由于该被教唆者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被认为是单独在进行犯罪,是间接正犯。故A、C、D项都是正确的,B项不符本案具体情节,是错误的,当选。
8.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即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独资、私有企业单位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就可构成单位犯罪。A项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如《刑法》第l35条第l款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这就是过失
的单位犯罪。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故为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C项的情形属于以个人犯罪论处。D项表述的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正确的。依题意,故C项当选。
9.答案:C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权利限于《刑法》第54条的规定。其适用对象是严重的犯罪,也可是较轻的犯罪。(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三种情况:
①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②根据犯罪性质确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是错误的。
此外,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独立适用。当法律规定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选择适用时,选择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故C项是正确的,当选。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
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问题。
②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l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虽然,选项D是说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赦免之日起计算,这并不正确。在赦免之后,不仅主刑被赦免,附加刑也被赦免。故D项错误。
③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④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时执行。
⑤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3)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4)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据此,A选项也不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
10.答案:B
解析:《刑法》第l94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的5种行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故本题情形属于第4种,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B项当选。而金融赁证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为金融凭证中除去票据和信用卡以外的其他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11.答案:D
解析:依据《刑法修正案(六)》新设定了第134条第2款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B选项中,乙的行为即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D选项中,依据《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34条第l款罪名的修改,丁的行为即构成了重大责任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检查、维护职责的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者有效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而A选项中,甲的行为首先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在第139条的新增条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l35条新增的条款,举办大刑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犯罪,因而C选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犯罪。故D项当选。
12.答案:A
解析:依据《刑法》第l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B项正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表现。依据《刑法》第143条、l41条,C、D项的情形均没有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故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而都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l46条和第140条的规定,A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即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故A项当选。
13.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l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7条的规定,在走私罪中,只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废物罪四种未直接设定死刑。A选项中的说法缺少走私废物罪,因而是错误的。提供《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而,B选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l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而,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l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不是按照走私物品涉及的相关罪名从重处罚。因而,D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14.答案:B
解析: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与本题选项中其他犯罪的一点不同在于,犯罪所造成的结果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从而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其财产,最终使行为人取得财产。否则这种行为就只是为盗窃准备条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题中,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15.答案:C
解析:王某有一定的履约行为,尚未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的程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ABD三项都不选。而且依据《刑法》第l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此为掩护,实质是诈骗。本题中,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符合第(三)种情形,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故C项当选。
16.答案:D
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甲在“放会”后尚有181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主要原因是甲利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会",其他会首尚欠其会款136万余元(“上会’’的金额扣除得会总金额的数目),形成了连环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会款拒不返还的目的,而是客观上不能还。从其收到“邀会”款后,将其中的绝大部分款项用于“放会’’、“上会’’且设有携款逃跑、挥霍大部分集资款等从行为事实看,应当认定甲“邀会”的目的在于通过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他人同类型的“邀会”营利,主观上只是一种占用营利的故意,并非非法占有目的。此外,本案证据证实当地参加“经济互助会的”会首和会民对于“经济互助会”的运作方式均有明知,被告人甲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的方法。而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依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C项当选。
17.答案:B
解析:依据《刑法》第239条第l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的认定通常认为需具备侵犯第三人处决权特征,犯罪人为第一人,人质为第二人,被勒索的人为第三人。这一特征是绑架罪与抢劫区别的要点。据此,依据本题情形,甲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的,对财物的保管者即公司会计乙实施暴力的胁迫,使乙在此情况下,被胁迫至公司,当场交出保险柜中的10万元,构成抢劫,故B项正确。而A项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28条规定,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不符合本题情形。C项的紧急避险,是指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了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而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本题。故B项当选。
18.答案:B
解析:关于A选项,利用婴幼儿、精神病人等缺乏处理有关事务的起码能力,“骗取”财物的,依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当被害人具备处理有关事务的能力与意识,而因行为人的某种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则认定为构成诈骗罪。B选项,盗窃应具有占有或利用被盗窃物品的意图,如自始就以毁损为目的,窃取后毁坏,没有利用的意思。依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五)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B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项,行为人开始具有占有或利用被盗窃罪的意图,成立盗窃,毁坏是其占有后的处置方式之一。D选项虽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不是因为欺骗的交付而取得,不定诈骗罪;虽然有一定的“公然”性,但没有明显的“夺取"行为,也不定抢夺罪。属于“和平”取得,可定盗窃罪。 “秘密性”并非是盗窃罪的必要特征。故本题B项当选。
19.答案:D
解析:《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上述规定,A、B、C项中的情形均构成贪污罪。
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此,D项应当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
20.答案:D
解析:依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甲某属于国有企业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明知乙某提供的是伪造、变造的报关单、提货单、发票及业务合同,仍以本公司名义,代理A公司签订虚假的进口原料合同,骗购外汇50亿元,从中收取代理费,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共犯,同时属于单位犯罪,甲某作为法定责任人员以骗购外汇罪论处。甲某有50万元的收入,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题中,甲某指使丙某私分公司购汇业务条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由于其并不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以上三个罪名各自独立,应当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当选。
21.答案:D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