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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B卷精析 (1)

作者:天星教育  来源:湖南司考网   文字大小:【】【】【
简介:B卷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盖尤斯认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把法律同正义相等同,这种说法看到了法律和道德 ...
关键字:三校AB卷

B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盖尤斯认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把法律同正义相等同,这种说法看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密切联系,但夸大了二者的联系,是唯心主义观点。因此C项理解错误,当选。

    2.答案:D

    解析: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位阶关系,这些价值之间也会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而且在很多时候,这些冲突和矛盾是很难调和和化解的,公平和效率、自由与秩序、正义和利益都是典型的代表。义与利的冲突和本质就是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

    3.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对法律移植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的理解。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自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现象。 A选项说的是法的继承性,C选项未对时间进行限制,故不正确。而D选项否定了不同法律集团之间的移植,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4.答案:A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

为不同的种类。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由教学机构、学术团体和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因此A项属于学理解释。而 BCD项是任意解释,是公民、当事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5.答案:A

    解析: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其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某种形式的民主相联系,因此BCD正确。

    6.答案:C

    解析:守法和违法仅仅是针对人的法律行为而言的,有些行为是法律不调整的,因此不能说人的一切不违法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关于守法主体,在不同时代情况不同,在专制制度下,守法的主体主要是普通百姓,在现代社会,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另外法的遵守既包括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遵守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结婚证、逮捕证等,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果,也有法的效力,必须遵守。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这是法律为了保护人大代表行使职权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受法律约束。

        7.答案:B

    解析: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车祸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件,因此B项当选。

    8.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和第73条规定,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

    9.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选举程序。根据《选举法》第51条的规定,市人大代表的补选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选项C中即使经过了补选,支持率的要求已经放得更加宽松,但是乙、丁两人还是没有高于其最低要求,所以即使最终乙所得选票高于丁,也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所以是错误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10条的规定,D选项的说法适合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而不是罢免法院院长所必经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针对A选项,法律规定了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没有外出的选民是否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该选项的做法完全符合选民的自我意愿,且操作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存在,所以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10.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只有D项不是必须的。

    11.答案:D   

    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可知A项不可以。第87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可知C项也不可以。而根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有规定的,但是对可以任职几届没有规定,故D当选。

    12.答案:B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公署是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信访办公室一般是人大常委会或行政机关下属的机构,而不是派出机关。要将派出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机关等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13.答案:D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5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代表资格的终止与被罢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4.答案:C

    解析:《选举法》第4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因此A项全国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B项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应向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辞职,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D项不正确,乡级人大代表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15.答案:D

    解析:上请是指官吏、公侯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夺,并给以减免刑罚的制度。上请制度始于两汉,汉武帝以前是千石以上的官吏犯罪上请,后来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多,到东汉时,几乎所有的官吏都享有这种特权。因此ABC三项符合,而D项是有关恤刑的规定的。汉朝的统治者为标榜仁政,在法律中对老,幼,孕妇及残废者犯罪作出了减免刑罚的规定。例如汉景帝在诏令中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及残废者,孕妇等在监禁期间可以免带刑具。因此D项当选。

    16.答案:①③④⑤

  解析: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项中所有含的说法均不当。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

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故①⑤正确。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故③正确。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故④正确。

    17.答案:D

    解析:宋代的婚姻制度中规定禁止五服之内亲属结婚,但不包括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因此A项是错误的。宋代的租赁契约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房宅的的租赁称为,而对于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因此B也是错误的。元朝的法律体现了种族不平等,在科举中蒙古人和色目人考两场,而汉人和南人要考三场,因此C也错误。而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D

    18.答案:C

    解析:则例是关于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不是机关公文格式的汇编,因此说法错误,其余各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选C

    19.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衡平法的特点有:(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2)采用补偿法的制度(与普通法相比)(3)当衡平法和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题目涉及的案例中,很明显是普通法院确立的先例和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确立产生了冲突,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所以依据衡平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衡平法来处理案件。所以本题应当选C。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法就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的组成就是大量的先例判决,选项AB是相同的。英国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先例具有解释权,这与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是不同的,故选项 D错误。

    20.答案:B

    解析: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因此B不正确当选。其余各项均是对罗马法关于家庭婚姻的正确表述。

    21.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题中甲厂的“节节高”高梁酒在本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乙厂的“步步升”的酒瓶形状、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节节高”几近一致,因此,应认定为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C项。

    22.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种情况是“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因此,本题中消费者不能追究电视台的民事责任,只能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3.答案:A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4.答案:A

解析: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可知,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故 A项说法错误,当选。

25.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可以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禁止折价发行,故A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故B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故C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33条可知,股票承销方式分为代销和包销,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故D项正确。

26.答案:D

解析:此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税款征收的代位权的理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27.答案:C

解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村办化肥厂扩大厂房需经依法批准。同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II缶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故B项不符题意。同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因兼并丙公司已取得原属于乙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须再经批准,C项符合题意,当选。同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D项所引情况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使用集体土地,需要通过征收方式转变土地性质,故需批准。

28.答案:D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答案:B

解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各国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所谓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因为其符合强行法的基本特征: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益或者背离;其次,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和一切有效范围,拘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能反过来说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必须符合上述其他几个特征。因此本题选B

30.答案:D

解析:依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

31.答案:D

解析: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因此,D项正确,应选。为促进目标的实现,议定书还规定允许下列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公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不同缔约国的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ABC项错误。故本题选D

32.答案:B

解析:紧追是国家在公海上实施或实现管辖权的一种措施。行使紧追权应注意:第一,从内水、领海、毗连区或者专属经济区都可以开始紧追;第二,享有紧追权的主体包括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以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第三,紧追只有在被迫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第四,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进入公海之后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终止。故乙国军舰有权行使紧追权,但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甲国时应终止紧追。B项正确。

33.答案:A

解析: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联合国的会员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故本题中国际商事协会不能作为诉讼当事国,应选A项。

34.答案:A

解析: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使国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可以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二是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三是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B项要求外交保护的损害必须是由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如果损害仅涉及到外国私人的行为,国家不存在责任,不得行使外交保护。c项中甲国公民未持续保有甲国的国籍,因而无权要求甲国的外交保护。D项中甲国公民在乙国尚未用尽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可利用的救济方法,因而无权要求外交保护。

35.答案:B

解析:依据《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B

36.答案:A

解析: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人一定的法律范畴。本题中认定提起的诉讼问题是违约还是侵权,就是识别制度。故本题答案为A

37.答案:D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问题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别墅在青岛,故应适用中国法律。   

38.答案:D

解析:根据中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票据法》第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故本题应选D

39.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265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根据和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由于甲国和中国既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故甲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应予驳回,解决的唯一方法是该当事人向中国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40.答案:B

解析: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国际上并无一致的做法。主要有:成员国籍说、设立地说、住所地说、准据法说、设立地和住所地并用说。我国的做法体现在《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当选。   

41.答案:B

解析:运送中的物品因难以确定所在地,其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亦有例外,如运送中物品因扣押、损坏等原因而长期滞留于某地,则该物品的买卖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本例中,对遇难而经打捞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挪威法,认定丙之行为有效。

42.答案:C

解析: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正确;第12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

A正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3.答案:B

解析: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但是,无追索权只是指保理商在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预付款,保理商仍然享有追索权。

44.答案:B

解析:提单由承运人单方面制定,它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并不是合同本身,当提单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冲突时,以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为准。

45.答案:C

解析: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85—88),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授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46.答案:D

解析:中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时不能以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任何种类的出口实绩要求比如当地含量、抵销、技术转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等为条件。

47.答案:D

解析:《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法》第17条规定了法官的配偶子女不能在其任职的法院办理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BC都正确。选项D错误。

48.答案:D

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8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所以A中的甲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尽管没有接受律师费用,但私自收费也是错误的,D中的丁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帮助其代交律师费的做法是合法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9条规定,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可见这不仅包括主动的索要,而且还包括被动的获取,因此B中的乙律师接受当事人轿车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C中丙律师主动提出在女士的有关抚养案件中采取以诉讼结果的方式收取律师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此本题选D

49.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A项中李某和程某不具有亲属关系,B项中程某和妻子张某在不同的业务部门,AB两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由此可知c项正确,不应选;根据《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第44条规定: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因此D项错误,应注意情节严重这一前提条件。

50.答案:B

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B选项中,由于张某现已离开法院,所以不在适用范围中。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解,也同时涉及具体的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构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还没有制定出来,民法部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所以D项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52.答案:ABD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因为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进行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引起多种法律责任的产生。对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和法律的解决方法,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各有不同。

53.答案:ABC

解析:本题为综合考查题。A项考查法律推理的类型。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在此案中,。两种利益间形成了相互冲突,处理时必须通过恰当的法律推理来作出利益选择。由于生命利益大于道路交通利益,孔某没有受到处罚,这。正是运用了辩证推理的结果,据此,A项表述正确。B项考查法律解释的类型,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该规定的立法原意为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显然,该条文规定的字面含义要比立法原意宽,在适用中应作限制解释,即此句中的子女,前者应当解释为未成年或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是指已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C项考查法律事件的概念,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D项考查法的效力的分类。错在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对人的效力,而不是空间效力问题,因此,D项表述错误,不应选。

54.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推理、司法解释和价值判断。法官在判案中,授引法律,是将法律的一般规定运用于特殊的案件中,属于演绎推理,因此C项是正确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其中法律认识错误的三种类型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上有不正确的理解。本题中,张某对自己偷割电缆的行为仅认为是小偷小摸,属于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认识错误。因此D项的判断是正确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就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解释机关。《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B项表述是正确的。法的判断分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其中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主要解释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回事的问题。 A项中,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张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属于事实判断,因此A项是错误的。

55.答案:ACD

解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乙与丙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但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甲、乙、丙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甲、乙、丙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等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A项正确。C项法院与甲、乙、丙之间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也正确。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D正确。

56.答案:ABC

解析:汉字的古体为。由席(zhi)、水、去三字组成。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字的主要含义是刑。平之如水,从水,一般理解为法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意思,代表公正。而则是一种传说中古代的独角神兽,性中正、辩是非,闻人论则咋不正、见人斗则咋不直,带有神明裁判的意蕴。另外,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法与律可互训,含义相通。如《尔雅·释诂》:“刑,法也。”“律,法也。”《唐律疏议》解释:“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并说“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可见,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三者的核心是刑。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如果说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那么,在欧洲许多国家的语言中,与君主权力的联系就不那么密切了,在拉丁语中,JusLex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法。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在形而。上学的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经验范围内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这种语言现象在欧洲是相当普遍的。所谓自然法学说,就是在区分抽象的自然法与具体的实在法并进而强调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君权与法也就没有必然联系了。

57.答案:AB

解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规则。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AB。注意:后面两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但其不能说明题目所要考核的问题。这也提醒我们,在答题时,一定要注意题干的内容,而不可不看题干,直接看选择项,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有的选择项本身的表述并没有错,但它与本题没有直接关系,不能选。

58.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请求,因此B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0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22条、第25条对报告工作和质询作了规定。所以只有D项是错误的。《宪法》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也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59.答案:ABCD

解析:宪法上公民的参政权,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也包括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对此《宪法》第54条有明确规定。在程序合法、考试成绩第一、政治考察合格的情况下,区政府取消刘某任职资格,是侵犯其政治权利的行为。《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当然包括政治平等。区政府在公选条件并未列明必须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最后剥夺刘某任职资格,导致他与其他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构成“平等权”侵权行为。《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案中刘某的政治人权受到侵犯,区政府违反该条宪法规定。至于D项如何维护宪法权利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因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因而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寻求救济。在目前,行政诉讼制度是最有效的制度。

60.答案:ABCD

解析:《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因此A错误。《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因此B错误。《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因此D错误。《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C选项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没有说明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当选也无法判断,所以C也错误。

61.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的监督。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题中以下简称《基本法》)2条和第66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故B项错误。依《基本法》第17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所以备案通过后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应人选。D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不能入选。依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负责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匿所以c项错。62.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宪法修正案。2004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

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 ABCD四项皆为正确选项。

63.答案:BC

解析: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但是秦律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应受理,并且对坚持告诉的,要予以处罚。因此,BC说法正确。

64.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点是日本宪法。伊藤博文受日本天皇指派,于1882年到欧洲考察,回国后组织起草了宪法文本,并于1889211正式颁布,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这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它的主要特点包括:(1)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独创)(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5)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这样的一部宪法,绝对不会对人民的权利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它没有对人民权利提供任何保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65.答案:AB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故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商品,因此 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故,C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

71.答案:ABC   

解析:依《证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01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据上述法条可知,本题应选ABC

72.答案:ABC   

解析:此题的考点为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BC项错误。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同时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由此可见,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的申请,所以A项的做法错误,而D项的做法正确。

73.答案:ABD

解析: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但考生不应当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混淆,前者体现的是劳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劳动关系,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形不仅仅包括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还包括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况,故B项错误,当选。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故C项正确,不选。个人所得税中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也有比例税率(如劳务报酬所得),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

74.答案:CD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选项D正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A项房地产公司尽管破产,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获得,而不是划拨,因而不能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B项用地单位仍然存在,并未撤销、迁移,因而也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75.答案:AC

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60条及第6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原则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A正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BD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揍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C正确。

76.答案:ABCD

解析:见《环境保护法》第1326.条。C选项被称为三同时制度"。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本题选择ABCD

77.答案:ABD

解析:A项在公约的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可以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到的公约中的规定。故A项正确。B项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到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故B项正确。C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而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故c项错误。D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接受还是反对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故D项正确。   

78.答案:AB

解析:外交人员拥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和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故A项中,甲的交通肇事属于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故C国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B项中乙某是以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但是以领馆的名义提起的不动产诉讼,不在此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中乙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本国B国有管辖权,故C项错误。D项中甲某是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故C国有管辖权,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

79.答案:ABCD

解析: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做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义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后通过。据此, AB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约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在判决做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同。因而CD两项也是错误的。   

80.答案:ABCD

解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O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81.答案:ACD

解析:国际合同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近年发展较快的利用外资的方式,但是至今国际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特许权协议;建设合同;回购协议;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保险合同等,故A CD项表述正确。

82.答案:BD

解析: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外国法人的认可并不是重新赋予其法律人格,而是关于已依有关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在内国法律上是否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问题。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特别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中国主管机关的认可。

83.答案:BC

解析: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确认某一商标是否驰名,要看相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另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84.答案:CD

解析:在F组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自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F组三个贸易术语中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线是不同的,FAS是以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线(货到船边,风险转移)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弦作为界线;而在FCA中,则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85.答案:BC

解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包装破损渗漏、雨淋等损失。本案货物损失均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保险公司在承保一切险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故B项正确,D项错误;承运人因为签发清洁提单,所以对包装破损以及短量损失应赔。故C项正确。买方已经履行了其买卖合同的义务,对货物损失无责任,因此买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约定货款。故A项错误。

86.答案:ACD

解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87.答案:BCD

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C项,根据同法第62条规定,可知是错误的。同样根据第61条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

88.答案:AC

解析:A选项,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院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副检察长和助理检察员。张小山与张大山是父子关系,需要任职回避。B选项,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年满23岁才能担任检察官,张小山刚21岁,不符合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同时学历也不符合要求。C选项,根据《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D选项,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的2年之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

89.答案:CD

解析: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67条规定,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由此可知B错误,吴律师应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才可以去检察院补充材料。第68条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因此C正确。根据第71条规定,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即同法第43条的规定: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44条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可知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需要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因此A错误。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应妥善保管,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只要符合妥善保管的要求即可,因此D正确。

90.答案:ABC

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21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因此 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44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B项称自己为京城第一律所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因此B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因此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虽然目的不恰当,但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D

解析:本题为综合考查题,涉及法的正式渊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以及所有权性质等多个知识点的内容。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准则与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本题中,对于齐某和廖某的责任判定应该直接适用法律法规等正式渊源,而不必适应非正式渊源。因此,D项是正确的,应当选。法律原则的适用在实际上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的,一般是法律规则不能够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或者不能实现个案公正时,才考虑适用法律原则,因此,C项表述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另外,齐某对自己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当选。按照侵权法理论,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任,廖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有义务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因此B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综上分析,本题应当选择D项。

92.答案:BC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l 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

93.答案:AB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A正确。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是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所以,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D项错误。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B项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94.答案:AD   

解析:通读题目之后应当首先判断出本题所要考查的是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已知的条件有:(1)AB拥有共同国籍国——甲国;(2)AB拥有共同住所地国——中国;(3)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4)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中国。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程序是:受理案件法院首先对案件进行识别然后运用法院所在地国冲突规范找出本案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再运用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本题的考查点在于我国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本题中,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法,又由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又在同一国家又住所,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也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共同住所地国法,也就是A项甲国法和D项中国法。

95.答案:ABD

解析:本案中实际装船日期为20061220装完,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装船时间为2006118,这种行为属倒签提单行为,A项是正确的。所谓倒签提单就是承运人签发提单日期时将日期提前到实际装船日之前的某个日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托运人(卖方)能拿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从而顺利议付货款。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对收货人故意隐瞒了迟延交货的情况,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收货人的损失,所以B项也对。倒签提单的欺诈也使得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原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c项错误。本题中双方的交易术语是FOB,货物风险转移时间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因此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