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考指南首页 >> 司考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介: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n ...
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隐私; .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 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 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 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大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 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笫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 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 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合同法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 万元,以奥迪脾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 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 时车也受损.E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 置.问: 1.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又无任何继承人,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 如何处理7 . 2.假设该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 处理? 3.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N 公 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N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 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4.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 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消?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 公司签定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 货,X公司仓库交货,由X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 约定运费1万元。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 X公司因此拒付运费.问: 5.X公司能否拒付全部运费? 6.X公司能否把丢失的货物价值在运费中扣除? 7.如果X公司拒付运费,运输公司因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8.X公司支付运费后,应如何追究货物丢失的责任? 如果该合伙企业和X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3万元. 合同 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 X公司损失5万元。 9.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款项? 10.如果X公司没有损失,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款项? 11.如果X公司没有损失,对X公司要求合伙企业支付全部违约金的主张,合伙企业 能否提出异议? 12.如果合同约定,合伙企业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50天仍不能履行合同时,X公司享有 解除权,后合伙企业超过50天不能交货, X 公司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则X公司 能向合伙企业主张那些权利?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要回多少款项? 《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变动较大的部分条文: 第4、7、11、12、22、24、26,30,32、34、36、38、44、45、49、54、56、59、61、 64、66、67、71,77、79、87、88、92、93(转质权)、94、98、101、103、105、106、109、 112、116、120、122、1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