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笔试参考答案
2010行测
一、
ABCC D ACCBC ADBDC ABDCA DCDAB DDBAA BCDBA CABCD
二、
ABACA BCDCD BBCAA BDACB
三、
CBDBB ADCDA CAABD CDCBC DBADD BDCAA BCACC
四、
BBCDB ACABD DACAC CBBCA
五、
BDBDC BACDB ADCCB DCCDB DBADA
2010 申论
一、根据给定材料,概括说明造成近期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15 分)
要求:紧扣给定材料,全面,有条理,不必写成文章。不超过200 字。
二、根据给定材料,从参与政府决策的角度,就如何防范材料中提及的社会暴力事件提出相应的对策。(20分)
要求:紧扣给定材料,观点明确,分析简明,条理清楚,不必写成文章。不超过300 字。
三、你认为媒体在报道社会暴力事件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并说明理由。(15 分)
要求:观点明确,分析简明,条理清楚,不必写成文章。不超过300 字。
四、结合给定材料,任选角度,自拟题目,联系实际,写一篇议论文。(50 分)
要求:1.观点积极向上,紧扣材料,视野开阔,见解深刻;
2.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生动流畅;
3.不与第一、第二大题的构思框架类似;
4.1000 字以上。
2010审判、检察业务专业
一、
DCBCD BACAC ABDCD CBABD CCBAA BBCAB ABCDC DBDAD
二、
ABCD ABCD ABC ABCD BCD BD BC AB BC BD
三、
1、
参考答案:
(1)周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对周某被指控的罪行不需要数罪并罚。(2 分)
首先,依据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对行为人不实施本罪
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但是需要加重处罚。(1 分)
其次,周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周某对曹某不存在诈骗意图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对范某许诺
的帮助她逃跑的欺骗行为已经被拐卖妇女罪所吸收。(1 分)
(2)曹某构成强奸罪。(2 分)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为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案中,曹某明知范某
为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是,刑法同时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
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2 分)
(3)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1 分)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对周某实施了要挟行为。因此,刘某构成
敲诈勒索罪。(1 分)
2、
参考答案:
(1)本案公诉人对被告人刘某、李某同时讯问是错误的,(1 分)因为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1
分)
(2)许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就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刘某、李某发问是错误的。(1 分)因为附带民
事诉讼的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仅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2 分)
(3)鉴定人甲在庭审现场旁听整个审理过程是错误的。(1 分)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
问后,审判长应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1 分)
(4)二审法院仅就李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是错误的。(1 分)因为在刑事审判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
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1 分)包括被告人刘某、李某罪行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1
3、
参考答案:
(1)李四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1 分),因为物权未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
交付为要件。(1 分)
钱六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1 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1 分)
(2)王五有权要求刘七返还古画。(2 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
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 分)
本案中,涉案古画属于遗失物,王五作为遗失物的权利人,依法有权要求遗失物占有人刘七返还古画。(1 分)
并且,王五是在刘七通过拍卖公司拍卖古画一个月后要求返还涉案古画,依据上述规定,王五向刘七支付2.2
万元后,可要求返还古画。(1 分)
4、
参考答案:
(1)甲市北斗区人民法院、乙市A 区与B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理由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于一般行政案件,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乙市A 区公安分局是最初作出罚款5000
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乙市A 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而依行政诉讼法第18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乙市A 区
公安分局是被告,且“原告所在地”依法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被
告A 区公安分局所在地乙市A 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甲市北斗区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乙市B
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甲市北斗区和被限制人身自由B 区都属于原告所在地,因此,甲市北斗区人民法院和乙市B 区人民法院
也对本案有权管辖。
(2)赵某应以乙市A 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
因为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没有改变A 区公安分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乙市A 区公安分局是被告。